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教育作为群众入党、青年入团、少年入队、员工入职的学习内容,定期组织参观铁人王进喜纪念馆、松基三井、铁人一口井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