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