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本市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成品油或者其他船用燃料油,并按照要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燃油供受单证、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等燃油使用的文书资料,以备查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