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交接运输新兵第四十四条有效新兵的被装,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