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