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供水、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强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