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节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技术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农业节水种植技术和节水耐旱作物品种,扩大节水耐旱作物种植比例,推动实施畜禽养殖场节水技术改造,采用节水型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等技术和工艺。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