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但不能拆除: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将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拆除的情形。
违法建设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