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