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保障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和调查评价所需经费,健全流域生态环境调查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布局,建立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施数据信息共享,依法统一发布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