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朝鲜族学生就读本民族学校的需求;保障辖区内朝鲜族学校或者教学点配备朝鲜族教师队伍,开足、开齐相关课程;保障散居在边远山区的朝鲜族学生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鼓励州内有条件的非朝鲜族中小学校设置朝鲜语言文字课程。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