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有下列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依据,增设许可项目或者增加许可条件;

(二)在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中,未按法定期限作出决定;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许可;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