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有下列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依据,增设许可项目或者增加许可条件;(二)在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中,未按法定期限作出决定;(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许可;(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