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及成立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社会监督管理机构时,应当听取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认为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人民政府予以审查。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