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

对破坏、污染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