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林业、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