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湿地修复标准和要求,组织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省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重要湿地的修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