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四十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严格实施许可管理,禁止掠夺式、粗放式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砂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