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沿黄湿地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公益林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处理好湿地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旅游的关系。

红碱淖湿地应当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开展省际区域协作,实施生态补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重点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水位及遗鸥等水鸟种群、栖息环境变化情况,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平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