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