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