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及保护管理情况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保护状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