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第八条有效本市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市中心城区以及洛南、丹凤、商南、山阳、镇安、柞水六县城区和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为重点限养区。禁止养犬区和重点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养区。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