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员聚集场所和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