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随意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乱倒污水、建筑垃圾、污物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抛撒和焚烧冥纸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在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