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单位和组织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或者未达到环境卫生要求的,由爱卫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