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组织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或者未达到环境卫生要求的,由爱卫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