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疾病与病媒生物防控第三十条有效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