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个人应当保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二)乱倒污水、建筑垃圾、污物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三)抛撒和焚烧冥纸;(四)在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五)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