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个人应当保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建筑垃圾、污物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抛撒和焚烧冥纸;

(四)在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

(五)损坏公共卫生设施;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