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运动,是指以提高公民卫生素质、改善公共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增强公民体质为目的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运动,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创建、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