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电动车生产者应当加强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