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从登记之日起满八年或者行驶满二十万公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