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二)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不得载人;(三)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搭载人数;(四)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规定,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五)不得携带、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