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更改车身颜色、车身外观、车灯;

(二)加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及其他警用设备;

(三)加装座位、车篷、车箱、支架以及加长车身、加高围板;

(四)改装或者拆除电动车限速装置;

(五)改装、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充电装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