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水土保持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和流域内矿山地质环境和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