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桑干河流域范围内矿山采空区、沉陷区、矸石山区等区域,实施生态修复,进行综合治理。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