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拆和举报。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