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