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八条有效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践行下列文明行为:(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四)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