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从事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