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相关设施,实施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