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