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本年度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上述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