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