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有效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