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服务,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贯穿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