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