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征求企业或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