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掐花、摘果、攀折树枝、剥刮树皮、刨挖树根、损坏草坪;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
(三)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四)在绿地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五)在绿地内烧烤、放牧、养殖、开垦种植;
(六)在绿地内停放车辆、辗压绿地;
(七)在绿地内倾倒废弃物、有害物质;
(八)损毁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