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移植、砍伐树木不满十株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十株及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置,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通知绿地养护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 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设施管理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