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设施完善、研究创作、传播交流,以水系古道为纽带,以诗词曲赋为特色,有机串联文化名山、名城古镇,深度挖掘诗画、山水、佛道、名人等文化底蕴和精神内涵,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实现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化、物化和升华。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