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文化产业、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引导将文化项目申请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开展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